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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理,源出《荀子•非十二子》:“古之所谓士仕者,厚敦者也,合群者也……务事理者也。”“事”,指自然变化及人事活动;“理”,指条理,规律。东晋韩康伯以之解《易》,认为卦爻辞所讲的显著之事中隐藏着事物幽微之理。“事显而理微也。”(《周易注疏》卷十二)北宋程颐提出“显著之事和幽微之理一致无二”的观点。程颐说:“至显者莫如事,至微者莫如理,而事理一致,微显一源。”(《遗书》卷二十五)南宋朱熹则提出两个不同的观点:理在事中和理在事先。“理在事中,事不在理外。”(《朱子语类》卷四十四)又说:“未有事物之时,此理己具,少间应处,只是此理。”(《朱子语类》卷九十五)南宋杨简亦反对区分事与理,认为事和理是一物之两个方面,二者相互贯通。他说:“始终一物也,本末一致也,事理一贯也,非事外有理也,非理外有事也。曰事曰理,曰本曰末,日始曰终,皆常人自分裂之,白立是名。”(《杨氏易传》卷一)明清之际王夫之亦肯定理在事中,反对向事外求理,并提出即事穷理的原则。“有即事以穷理,无立理以限事。”(《续春秋左氏传博议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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