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可兼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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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行可兼知,明清之际王夫之易学知行观。语出《尚书引义》卷三:“行可兼知,而知不可兼行。”“行”指实践活动,尤指道德践履,“知”指对事物人伦的认识,“兼”指兼有、包含。行包含了知,行可获得知,而知并不包含行,知了不行,不能说其已行,强调行在认识中的作用。“以人之知行言之,闻见之知,不如心之所喻;心之所喻,不如身之所禀行焉。”(《周易内传》卷五)行是知的基础,行是主导作用,具有决定的意义。这是针对程朱理学的“先知以废行”和陆王的“销行以归知”的观点提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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