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理后有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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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理后有象,宋程颐、朱熹等理学家阐述象数和义理关系的观点。语出程颐《答张闳中书》:“有理而后有象,有象而后有数。易因象以明理,由象而知数,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。”“象”即卦象或所取之物象;“理”,即卦爻辞所包含的义理。意为理为根本,卦爻象或所取之物象是用来显示其义理的。“理无形也,故因象以明。理既见乎辞矣,则可由辞以观象。故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。”(《答张闳中书》)此即以卦象作为表现其义理的形式或手段。朱熹亦持此种主张:“且既曰有理而后有象,则理象非一物。”(《文集•答何叔京》)“圣人作易之初,盖是仰观俯察,见得盈乎天地之间,无非一阴一阳之理。有是理则有是象,有是象则其数便自在这里。”(《朱子语类》卷六+七)即是说,有阴阳之理,才有《周易》之象数。“因至著之象,以见至微之理”。(《朱子语类》卷七十四)杨万里也主张有理而后有象,卦象用以表现隐于其中之无形的义理,“象者何也?所以形天下无形之理”,“圣人见天下有至幽至颐之理,将与天下,形其所无形,使天下见吾之见。”(《诚斋易传•系辞》)“何谓象?物有事有理,故有象。事也理也犹之形,象也犹之影也。不知其象视其影,不知其事与理视其象。”(《诚斋易传•乾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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