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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及其君,遇其臣。语出《周易•小过》:“六二……不及其君,遇其臣。无咎。”“君”,喻六五;“臣”,喻六二。意为:不到达君位而返归臣位。二五两柔不相应,六二不达五位而回归二位,《象》说:“‘不及其君’,臣不可过也。”说明六二作为臣仆不可超过尊上。北宋程颐说:“谓上进而不凌及君,适当臣道,则无咎也。遇,当也。遇臣之分则其咎可知。”(《伊川易传》卷四)汉虞翻释九三为“臣”、六五为“君”,“五动为君,晋坤为臣,二之五隔三艮为止,故‘不及其君’;止如承三、得正,体姤遇象,故‘遇其君,无咎’也。”(唐李鼎祚《周易集解》卷十二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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