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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语出《周易•小过》:“亨,利贞;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”“小事,指柔小之事;”大事”,指刚大之事。意指小有过越之时可施行寻常小事,不可践履天下大事。《彖》说:“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刚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”朱熹说:“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可小事;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,故不可大事。”宋俞琰说:“‘小过’之时,可过者小事而已,大事则不可过也。”(《周易集说》卷十)清李光地《御纂周易折中》:“大事,谓关系天下国家之事;小事,谓日用常行之事。”近人李镜池认为此指在小事上可以批评,但对于军事和祭祀这祥的大事,则不宜随便批评。小过有责备的含义。(《周易通义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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