议狱缓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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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议狱缓死,语出《周易•中孚•象》。统治者审案量刑,并减缓死刑(以示诚信)。唐孔颖达认为在中信盛世宜复议过失犯罪,缓、免死刑。“君子以议狱缓死者。中信之世,必非故犯,过失为幸,情在可恕,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,缓捨当死之刑也。”(《周易正义》卷六)北宋程颐认为君子应法中孚之象审议案件,存以忠信,动恻隐之心:“君子之于议狱,尽其忠而已;于决死,极其恻而已。故诚意常求于缓。缓,宽也。于天下之事无所不尽其忠,而议狱缓死,最其大者也。”(《伊川易传》卷四)近人尚秉和认为此是为了教育犯人改过自新。(《周易尚氏学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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