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火不相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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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水火不相射,语出《周易•说卦》。“射”,《释文》:“虞、陆,董、姚、瑺音‘亦’,云‘厌也’”。指水火虽异性却不相厌弃而相资助。即“相通”之义。帛书《周易》作“水火相射”(于豪亮《帛书周易》引,见《文物》一九八四年第三期)。唐李鼎祚《周易集解》卷十七:“谓坎离射厌也,水火相通。”宋董楷《周易传义附录》卷十二:“不相射乃下文不相悖之意,不相悖乃不相害也,水火本相害之物……乃此经其不相害,而明其相应也。”近人高亨认为“不”是衍字,训射为射箭之射,认为此指水火互相射杀对方。(《周易大传今注》卷六)。徐志锐亦认为此指水火不相入,互不相容。(《周易大传新注》)其义相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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