赦过宥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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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赦过宥罪,语出《周易•解•象》:“君子以赦过宥罪。”“赦”为免于处罚;“过”为失误;“宥”为宽大,即从宽处罚。此句犹说:免于处罚过失者,从宽处罚罪犯。

  唐孔颖达疏:“赦谓赦免,过谓误失,寡谓宽有,罪谓故犯。过轻则赦,罪重则有,皆解缓之义也。”(《周易正义》卷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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