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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象,“易象”含义之一。可取法的事物现象的总称。“凡所取法之现象或意象,皆谓之法象。”(蒋伯潜《十三经概论·周易概论》)《周易·系辞上》:“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,变通莫大乎四时。”北朱张载《正蒙·太和》:“盈天地之间者,法象而已矣。”明清之际王夫之:“示人以可见者,此而已矣。”(《张子正蒙注·太和》)一说可见而无定形者,谓之象;有定形者,谓之法。《周易·系辞》:“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。而拟诸其形容,象其物宜,是故谓之象”、“天垂象,圣人则之”、“象也者,像此者也”等是以现象为“法象”;《周易·系辞下》所谓“罔罟取象于离,耒褥取象于益。”等十三事取象于十四卦,是以意象为“法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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