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樽酒,簋贰。语出《周易•坎》:“六四,樽酒,簋贰,用缶,纳约自牖,终无咎。”“樽”,亦写作尊,酒具。“簋”指盛饭的器具;“缶”,无文饰的陶器。此语犹说用粗制陶器(献上)一樽酒,两簋饭。六四爻居九五爻之下,两者皆以正处险。六四顺从九五,引为敬献之义;以其阴柔不富,引义为敬献不丰。故有此说。
《象》说:“樽酒簋贰,刚柔际也。”魏王弼说:“处重险而履正,以柔居柔,履得其位,以承于五。五亦得位,刚柔各得其所,不相犯位,皆无馀应以相承比,明信显著,不存外饰。处坎以斯,虽复一樽之酒,二簋之食,瓦缶之器……乃可羞之于王公,荐之于宗庙,故终无咎也。”(《周易注》卷三)
一说,此句应读作:“樽酒簋,贰用缶”,“贰”为“副”或”助之”,意指六四爻为九五爻之“副”或“助”。(参见李鼎祚《周易集解》卷六,朱熹《周易本义•上经第一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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