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匪寇婚媾,语出《周易•贲》:“六四……匪寇婚媾。”“匪”为无;“寇”为盗匪。此句犹说:没有盗匪即成婚配。六四爻与初九为正应,当成婚配,九三从中作梗为寇,但邪恶终将为正义所胜,故有此说。
《象》说:“匪寇婚媾,终无优也。”
程颐说:“……匪为九三之寇搫所隔,则婚媾遂其相亲矣……初四正应,终必获亲。”(《伊川易传》卷二)
一说:“匪寇婚媾”应读作“匪寇,婚媾”。意为:不是抢劫,而是娶亲。(李镜池《周易通义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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