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鸣豫,语出《周易•豫》:“初六,鸣豫,凶。”鸣,声闻;豫,逸乐。鸣豫,即逸乐过甚。闻之于声。初六与九四皆不得位而相应。象轻浮之人有恃无恐,玩物丧志。
《象》:“初六呜豫,志穷凶也。”
王弼说:“处豫之初,而恃得志于上。乐过则淫,志穷则凶,豫何可鸣!”(《周易注》卷二)
一说:“鸣”为“名”。(高亨《周易大传令注》卷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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