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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永所事,语出《周易•讼》:“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”“永”即长久,“事”为讼事。此句是说,不把所涉讼事长久进行下去。初六爻居讼卦之初,是为初涉讼事,其位低贱,其性柔弱,不宜将讼事拖长,故戒说不永所事。
《象》说:“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”
程颐说:“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终极其讼者也,故于讼之初,因六三才为之戒曰,若不长永其事,则虽小有言,终得去也。”(《伊川易传》卷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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