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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当位,语出《周易•需•象》:“虽不当位,未大失也。”“当”即恰当,“位”指爻位,“不当位”即所居爻位不恰当。
《周易》所谓“不当位”,有两种类型:(1)一三五属阳位,二四六通属阴位,以阴居阳位或以阳居阴位,通常即为不当位;(2)以阴凌居阳之上,亦属不当位。需上六之不当位属于第二种情况。
程颐说:“阴宜在下,而居上为不当位也。”(《伊川易传》卷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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