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渎则不告,语出《周易•蒙》:“初筮告,再三渎,渎则不告。”“渎”,即亵渎;“告”本为告示,这里指复告。此句意为:“求筮问事者有亵渎的行为,则不再予以告示。
《彖》说:“再三渎,渎则不。渎蒙也。”其理由是:渎而不思,不复告以令其思。
郑玄说:“弟子初问,则告之以事义,不思其三隅相,况以反解而筮者,此勤师而功寡,学者之灾也。渎筮则不复告,欲令思而得之,亦所以利义而千事也。”(丁寿昌《读易会通》卷二)或说因其心意不诚,复告必不信受。
程颐说:“来筮之意烦数不能诚一时渎慢矣,不当告也。告之必不能信受,徒为烦渎。”(《伊川易传》卷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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