匪寇婚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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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匪寇婚媾,语出《周易•屯》:“六二……匪寇婚媾”“匪”即非;“寇”为盗寇,意指初九;“婚媾”即成婚配,意指六二与九五相合。此语是说,六二爻如不受初九的牵制,则可与九五成婚配。因为初九与六二非正应,故称初九为寇。

  王弼说:“寇谓初也,言二非有初九与己作寇害,则得其五为婚媾矣。”(《周易注》卷一)

  一说,“匪寇婚媾”为:不是抢劫的婚姻。指原始社会中期的对偶婚。因这种族外婚在当时相当困难,故入屯卦。“寇”解作抢幼。(李镜池《周易通义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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