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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至至之,语出《周易•乾•文言》:“知至至之,可与儿也。”
(1)首先求得知,然后再行。“知”为求知,“至”为到达,“至之”怕即行之。程颐说:“知至至之,致知也。求知所至而后至之,知之在先,故可与几,所谓始条理者,知之事也”(《伊川易传》卷一)
(2)知道自己处事之极而无过失。“知”为知道、明了。“至”为事至,“至之”为好自为之,即无过失。王弼说:“处一体之极,是至也。居一卦之尽是终也。处事之至而不犯咎,知至者也,故可与成务矣”。(《周易注》卷一)
(3)知道可获王位然后图取之。“知”为知道,“至”为王位,“至之”为图谋夺取王位。崔元说:“知五可至而至之,故可与行几微之事也”(五意指王位),崔憬说:“文王进德修业,所以贻厥。武王至于九五。至于九五,可与进修意合,故言知至至之,可与言微也”。(李鼎祚《周易集解》卷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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